办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名称如何申报?名称有什么要求?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2-11答: (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采取以下组合方式之一:1.“深圳市+XX区+AA保险BB+专属代理店”,2.“深圳市+XX区+AA保险代理BB+专属代理店”,3.“深圳市+XX区+AA保险经纪BB+专属代理店”。 在申报名称时,“深圳市+XX区”在行政区划栏目中选择;“AA”在字号栏目中填写;“保险BB专属代理”、“保险代理BB专属代理”、“保险经纪BB专属代理”在行业用语栏目中填写;“店”在组织形式栏目填写。 (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采取以下组合方式之一:1.“行政区划+AA保险BB+专属代理店”,2.“行政区划+AA保险代理BB+专属代理店”,3.“行政区划+AA保险经纪BB+专属代理店”。 在申报名称时,“行政区划”在行政区划栏目中选择,可以选择使用“深圳市XX区”、“深圳市”或“深圳”;“AA”在字号栏目中填写;“保险BB专属代理”、“保险代理BB专属代理”、“保险经纪BB专属代理”在行业用语栏目中填写;“店”在组织形式栏目中填写。 (三)无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名称自主申报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局窗口指引申请人按特殊名称核准流程处理。 (四)名称中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情形及名称争议处理方式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