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2-12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 上一篇: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是否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下一篇:企业咨询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备案时,许可备案业务时系统进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