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约定出资比例与章程约定股权比例不一致?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5-17按照公司法34条、42条,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行使表决权。
我公司有计划在深圳市设立一家控股子公司,如章程中这么约定:
股东一以货币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占公司70%股权;
股东二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公司30%股权。
这样实际出资比例与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就不一致了,请问能否在深圳市完成设立登记,是否会受到工商系统录入的限制?
答:实际出资比例不可以和章程约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