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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约定出资比例与章程约定股权比例不一致?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5-17

按照公司法34条、42条,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行使表决权。

我公司有计划在深圳市设立一家控股子公司,如章程中这么约定:

股东一以货币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占公司70%股权;

股东二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公司30%股权。

这样实际出资比例与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就不一致了,请问能否在深圳市完成设立登记,是否会受到工商系统录入的限制?


答:实际出资比例不可以和章程约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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