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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6-25

我们是一家境外企业,拟在上海和广东深圳等地分别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该外商投资企业从当地开发商处购买相关已建成的办公物业,并由其经营、租赁该等办公物业,但不会从事房地产开发。


一、就以上经营模式,我们是否应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而从事房地产经营(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二、外国投资者是否应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项目公司,在其获得“房屋租赁”或“物业租赁”相关表述的首项经营范围后,是否该公司已完成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


三、项目公司根据以上流程完成设立后,是否即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购买、出租相关办公物业,并应根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答: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上述设立经营类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相关的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实际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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