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时提交哪些材料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4-17变更名称时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3、会议纪要原件两份(需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提交,文件指准予变更的相关批复文件和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新许可证书,例如: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残疾人康复机构、养老院等的《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养老许可证》正本A4大小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原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先到业务主管单位盖章,一式三份双面打印;没有业务主管的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新章程原件(全体理事会签字、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学校、幼儿园须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骑缝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先到业务主管单位盖章,一式三份原件;没有业务主管的一式两份)或《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原件(民办学校提交,一式两份);
9、章程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两份,落款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另外:理事、监事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理/监事变动备案”业务,审核通过收到短信通知后,根据短信通知内容,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纸质材料);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变更住所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会议纪要原件两份;(需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提交,文件指准予变更的相关批复文件和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新许可证书,例如: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残疾人康复机构、养老院等的《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养老许可证》正本A4大小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先到业务主管单位盖章,一式三份原件;没有业务主管的一式两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两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期限需在一年以上并提供相关产权证明。);
7、新章程原件(全体理事会签字、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学校、幼儿园须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骑缝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先到业务主管单位盖章,一式三份原件;没有业务主管的一式两份)或《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原件(民办学校提交,一式两份);
9、章程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两份,落款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另外:理事、监事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理/监事变动备案”业务,审核通过收到短信通知后,根据短信通知内容,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纸质材料);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延伸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下属非营利性的服务活动: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 (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