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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根据《公司法》做章程修改的形式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12-28

我们是一家注册在深圳的中外合资公司,已经成立二十多年了,进行了十数次的章程修订(比如,对于其中某一条做更改)。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要求,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我们大概看了一下,需要修订的内容比较多,其中也涉及已经通过修正案修改过的条款。

请问,像我们这种公司成立时间长的、已经形成了很多分章程修订案文件的,针对前述背景进行的章程修改,深圳市场监管局这边是否要求我们做一份章程重述(指以新的章程取代公司初始的章程)?还是说形式不限,我们做章程修订案(指针对其中某几条做修改)也是可以的?

答:形式不限,章程重述或修正案均可。

鉴于原章程修改较散,建议重新制定章程可以将此前发生的多次变化更新,今后不必回溯历次变更而只需参考最新的章程,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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