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已经在中基协备案了的企业,现在想按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规范名称和经营范围,需要经过联合会商审议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2-11答:2016年起经联合会商会审议通过的和深圳市内已在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自愿按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申请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按照如下规则进行登记,不需要经过联合会商审议: (一)关于私募股权管理机构,名称规范为须同时含有“私募股权”和“基金”字眼,并同时满足商事登记有关规则要求;经营范围规范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关于私募证券管理机构,名称规范为须同时含有“私募证券”和“基金”字眼,并同时满足商事登记有关规则要求;经营范围规范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关于私募创业投资机构,名称规范为须含有“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字眼,并同时满足商事登记有关规则要求;经营范围规范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规范名称的同时修改了名称中的字号,须通过联合会商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