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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子商务的外资企业,如何提供域名受理回执?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22

解答

1、电子商务是指使用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属于广义的定义,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应表述为:从事……的网上销售业务。


2、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或为他方交易提供网络服务的,涉及增值电信业务,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应先取得国家工信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再向商务部门申办变更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商品销售的,则只需要建立合理的退换货制度,以及提供互联网销售承诺书,内容包括:在哪里卖(第三方网站)、怎么卖(销售方式)和卖什么(具体商品列表)。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咨询市商务局外资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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